【港區國安法】候選人若被裁定違反國安法即喪失參選資格 鄭若驊:應可被視為終身喪失資格

社會

發布時間: 2020/07/01 15:17

最後更新: 2020/07/01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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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鄭若驊。馮漢柱攝

《港區國安法》昨晚(30日)11時生效。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日(1日)於記者會上講解國安法的法律細節。

國安法條文(全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當中有記者問到條文第5節第35條中的,「一旦被裁定違反國安法即喪失參選資格」,條例沒有訂明喪失資格的時限,是否等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鄭若驊指出,國安法列明的4大罪行都屬「非常極之嚴重」的罪行,條文中沒有訂明喪失資格的時限,「應該可以被視為終身(喪失資格)的情況」。

特首林鄭月娥亦表示,香港的選舉有其選舉法例,每個參選人是否有資格相當清晰,有選舉主任決定可否參選,亦有簽署確認書的程序,因而不能簡單由她決定可否參選,要由選舉主任決定。

至於被問到,條文第4節第29章(5)當中的「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其「憎恨」是如何定義?鄭若驊表示,第22條已列明犯罪者的目的是為了「顛覆國家政權」才算是犯罪。

她又強調不可以只留意第29章(5)的條文,而亦需留意整個條文的前文後理,如第29條中「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至於如何才算是構成「憎恨」,她強調應看其整體的說話及行為,不可單靠一件事而作出結論。

另外,內地駐港的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人員要守香港法律,但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當中是否存在矛盾?鄭若驊表示,法例第50條訂明,國安公署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當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而第60條提到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但不代表不需要依法,仍要遵守法律,重點是在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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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郭詩詩